欧宝下载: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发布时间:2023-11-02 02:47:33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PAGE \* MERGEFORMAT 7 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范围(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和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过程中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饮用水供应等,以及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航空配餐加工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航空配餐企业、口岸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口岸饮用水供应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民用运输机场非口岸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空配餐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口岸饮用水供应单位及非口岸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饮用水供应活动。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了解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信息,对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在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 航空配餐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航空配餐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九条 航空配餐企业的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贮存、装机等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 31641—2016)》(以下简称《航空食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实施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 第十条 航空配餐企业应配置专用的航空食品运输工具。冷链、热链食品的运输工具应根据需要配备温度控制设备和温度监测装置,确保食品储运温度或食品温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与航空配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采购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及供应量,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管理。 第十四条 航空配餐的餐谱设计应充分考虑供餐航班飞机的航程、机上设施条件(冷藏、加温设备)、航空配餐企业的生产能力、航空配餐配送装机时间等影响因素,严格控制航空配餐安全风险。不得选用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及原料。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配备专用的飞机餐车(箱),用于储存、配发航空餐食。餐车(箱)配备数量应与航班运行需求相适应,确保使用后能及时卸换和清洗消毒。餐车(箱)结构、制作材料及性能指标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第十六条 航空食品装机交接时,客舱乘务员应查验食品安全信息,验收合格后方可装机。质量控制期要求严格按照《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冷链、热链食品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冷链热食应经过充分加热方可食用。航空配餐加工严格按照《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加强对机上供餐人员的健康宣教和日常健康管理。配发食品前,客舱乘务员应洗手,并对食品的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配发。 第十九条 客舱乘务员应定期对回程餐/多程餐中的冷链食品储存温度进行测试,严格控制食品储存温度和时间。不得与食品废弃物和使用过的餐具混合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为履行机长和副驾驶职责的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不同的机上配餐和食品;如果配同种机上餐食,机长和副驾驶的用餐时间应当至少间隔一小时。航前用餐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机上厨房设施的清洁消毒制度和程序,对厨房工作台、烤箱、冰柜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清洁消毒。消毒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适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输承运人和航空配餐企业应制定航班延误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程序,确保航空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六条 民用运输机场范围内非口岸部分的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用运输机场范围及民用航空运输飞机上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口岸饮用水供应者应使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安全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二十九条 口岸饮用水供应者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填写记录,留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口岸饮用水供应者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饮用水卫生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航空器加水专用的加水点、水车卫生状况应当符合要求。航空器供水管必须专用,供水前供水管、供水接口及供水管接头应当实施消毒。机上供水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中的餐饮服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机上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发生民用航空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口岸食品(含航空配餐)、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必要时向所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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