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下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新增
发布时间:2023-11-02 02:47:24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文章导读】附件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术语与定义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航空食品供航空旅客及机组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公司制作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公司制作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

  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2.11冻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保持冰冻状态储存的过程,冻藏温度应在18℃~32℃。 2.12冷链食品 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的食品。食品在加工(必要的熟化杀菌除外)、储存、运输乃至食用前各环节需处于低温度的环境下。冷链食品包括冷链冷食食品和冷链热食食品。 2.13冷链冷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无需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 2.14冷链热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需经再加热处理的冷链食品。

  2.15热链食品 采用热链工艺生产的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食用前需保持在60℃以上。 2.16航空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期 航空食品加工、配送、储存的时限要求。航空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期包括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第二质量控制期和外购食品保质期。 2.17第一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加工到航班飞机预计起飞时间的时间限制。 2.18第二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成品冷库出库到旅客食用的时间限制。 2.19外购食品保质期 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 2.20成品冷库 航空食品加工、分装装配完毕后,在配送装机之前的冷藏或冻藏场所。 3基本要求 3.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有效实施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风险控制,确保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保障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身体健康。 3.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满足GB14881各项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3航空食品安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4航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5航空食品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有关法律法规。 4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 4.1选址 航空配餐生产场所宜设置在机场区域内或附近,且不得受粉尘、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4.2建筑规划设计与布局 4.2.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的建筑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储存及人员操作。食品生产区应设置专用的初加工、冷加工、热加工、分装、装配、储存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应分隔。冷食加工及分装、热食加工及分装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洁净餐具存放应设置相应专区。 4.2.2航空食品生产车间的设计与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操作需要,按原料验收→储存→初加工→冷、热加工→分装→装配→成品储存→配送装机的生产流程合理地布局,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4.2.3食品原料入口及通道、餐食配送通道及出口、垃圾通道及出口、飞机餐食/餐具回收入口及通道、人员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4.2.4应根据航空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

  对生产场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必须与其它作业区分隔。检验室应与生产作业区分隔。 4.3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航空食品加工场所的地面、墙壁和门窗等结构及其材料应符合GB14881有关法律法规。 4.4卫生设施 4.4.1一般要求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和温控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虫害控制设施,并符合GB14881有关法律法规。 4.4.2通风和温控设施 加工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能及时换气和排除水蒸气。空气流动方向应从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流动。冷食制作、烘焙食品冷加工、食品分装、装配车间及冷藏、冻藏库应有温控和温度监测设施。

  通风口应安装滤网或其他保护性网罩,并便于装卸和清洗。 4.4.3照明设施 航空食品生产场所照明设施应满足生产和食品安全质量监控的要求。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能低于220lx;食品检查工作面的照度不能低于540lx;其他区域照度不低于110lx。光照不得改变食品颜色。 冻藏库照明应使用防爆灯。食品和原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选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保护措施。 4.5生产设施与设备 4.5.1一般要求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按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合理设置与安装。通用生产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有关法律法规。 4.5.2食品速冷设施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食品速冷设施。

  其冷却功能应满足食品安全冷却速率要求。 4.5.3成品冷库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具有温度控制和温度监测功能的成品冷库,其面积及空间应满足航空食品周转的需要,冷库制冷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能满足航空食品冷藏或冻藏的质量发展要求。 4.5.4航空食品运输工具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配置专用的航空食品运输工具。冷链、热链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具备温度控制设备和温度监测装置,并能确保食品存放厢/箱体内温度或食品温度≤10℃或≥60℃。第二质量控制期小于6h的航空食品的运输工具可不具备温控设备,但需采取比较有效温度控制措施并配备温度监测装置,确保食品储运温度或食品温度≤21℃或≥60℃。 运输工具的厢/箱体应密闭。

  并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渗漏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成,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4.5.5飞机餐车(箱)及储存设施 4.5.5.1航空运输承运人应配备专用的飞机餐车(箱),用于储存、配发餐食。餐车(箱)配备数量应与航班运行需求相适应,确保使用后能及时卸换和清洗消毒。餐车(箱)结构、制作材料及性能指标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4.5.5.2供应冷链食品的飞机宜配置食品冷藏设备或设施,确保储存时间大于6h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小于10℃。 4.5.5.3供应热食的飞机应配置食品加热、保温设备或设施,加热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冷链热食在2h之内加热至中心温度74℃以上;保温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维持在60℃以上。

  4.6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4.6.1应建立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 4.6.2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运行良好,并定时进行维护或检修。 4.6.3食品安全监测设备、计量设备、冷藏冻藏设施设备应定时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相应标识。其中,校准后探针式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为1℃,红外线食品加工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 5采购与验收 5.1采购 5.1.1采购的成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1.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采购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及供应量。

  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管理。 a)准入管理:应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合法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核,并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的全部过程、储存条件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等影响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情况做现场审核。审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禁止准入。 b)持续管理:建立供应商的和产品溯源机制,对供应产品的验收情况、产品质量等方面做持续评价管理,并定期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的全部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安全质量的情况做现场审核。经审核或评价为不合格的产品或供应商应予以淘汰。 5.2验收 5.2.1应制定采购产品的验收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产品做验收。

  确保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项目包括: a)文件查验:按供货批次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温度查验:查验潜在风险食品时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仔细的检测,按表1标准做验收。 冷藏/冷冻食品验收标准 食品类型 合格标准 拒收标准 冷藏食品 ≤8℃(食品表面温度) >8℃(食品表面温度) 冷冻食品 冷冻固态,无解冻迹象。 有解冻迹象 c)感官性状、外包装及标识查验:对食品感官性状、外包装完整性及标识(产品的名字、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厂家及产地等)进行查验,对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食品包装破损、渗漏、产气膨胀、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项的产品应当拒收。

  d)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的查验: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应满足运输食品储运条件要求,并清洁卫生。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类包装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e)检验:对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及原辅料,应依据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做检验。必要时,对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也应进行检测验证。 5.2.2应如实记录采购产品的名字、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进货日期、有效期及验收结果等内容。 5.3储存 5.3.1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及时登记入库,并标注日期(立即进入生产环节的产品和原辅料除外)。潜在风险食品应迅速入库冷藏或冻藏。 5.3.2应依据采购产品的性质进行分类摆放储存。储存产品应离地、离墙至少10cm。

  且不得堆积、挤压。 5.3.3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专人管理,采用适宜容器分类储存,且应明显标示。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记录。 5.3.4化学物品(如: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化学物品的核销制度。在生产区域临时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等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其他化学物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 5.3.5应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与性质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严控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冷藏、冻藏库(柜、箱)应由专人定时进行温度监测、记录和管理。 5.3.6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量不宜过多,严格遵循“先进先出或先产先出”的库存周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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