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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详见附件)。现就履行中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关税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台湾原产农产品)共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标有“ex”的税则号列,表明该税则号列包含多项产品,其间,只要清单中的列名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二、海关凭台湾地区有关组织和民间组织(详见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签发的产地证明文件,处理免征关税的验放手续。
三、台湾原产农产品的原产地规范为在台湾地区彻底取得,即水产品为在台湾地区饲养或由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捉,蔬菜为在台湾地区收成、采摘或收集。
四、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署理人在申报进口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时,应依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对应产品编码填写,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写为“06”,其他填写要求,依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则履行。
五、享用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应契合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的相关运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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