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下载:2019年航空食品卫生规范送审稿解读ppt
发布时间:2023-11-24 04:46:27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回程餐/多程餐 9.5.1客舱乘务员应每隔4h对回程餐/多程餐中的冷链食品储存温度来测试,并按6.8.4.2规定严控食品储存温度和时间,确保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为旅客供餐。 9.5.2回程餐/多程餐不得与食品废弃物和使用过的餐具混合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的要求 11.2.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11.2.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11.2.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用量和应用限制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应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使用,并有详细记录。 航班延误食品风险控制 10.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航班延误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程序,确保航班延误过程中航空食品的安全。 10.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接到航班延误信息后,应按附录B程序要求,对受航班延误影响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对应措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撤回食品: a)已装机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15℃,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b)未装机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10℃,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c)热链食品温度10℃并60℃,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d)无法保障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食用; e)食品出现异味、变质、变色。 10.3航班延误期间,客舱乘务员应对已装机的热链和冷链食品进行温度监测和食品感官性状的观察。 10.4应如实记录受航班延误影响的航空食品温度、储存时间及处理信息。 安全监控与效果验证 12.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全部过程及成品进行定期检验,妥善保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12.3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航空食品特点及加工、储存、运输、机上供餐的安全与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关键控制环节监控计划,定期对关键工艺参数、环境参数、生产人员和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核查和控制,察觉缺陷及时整改。 12.4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航空食品安全控制效果的验证计划,对航空配餐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情况及食品安全质量进行可靠性、有效性验证,察觉缺陷及时纠正。效果验证方法有(但不限于)微生物监控、核查评估、审核。 a)微生物监控:参照附录A对生产环境、过程产品及成品进行定期微生物监控。 b)核查与评估:定期对关键环节生产记录进行核查,评估关键环节是否按预期计划进行监控以及监控情况是不是满足控制指标要求;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定期对航空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核查与评估,确保航空食品持续安全。核查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2.5应对效果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根据评价分析结果,采取对应措施,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航空食品微生物监控程序 A.2微生物监测项目 a)环境微生物监测:定期对航空配餐企业和机上非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器具、环境、人员进行微生物监测,评价航空食品加工和机上供餐服务的卫生状况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可接受性。 b)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测: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各环节的过程产品(如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微生物监测以及消毒前后效果的微生物评估,验证航空食品工艺流程的卫生状况和卫生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c)成品的微生物监测:定期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对航空食品公司制作的成品和外购即食食(饮)品进行微生物检测,验证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食品工艺流程的卫生状况。 d)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发生航空食品中毒事件或受到投诉后,对问题食品和相关食品进行微生物检测(最好送国家指定有资质的实验室)。 航空食品微生物监测点、指标与频率 监测项目 监测点 取样方法 监控指标 监控频率 评价标准 食品企业 飞机 环境微生物监测 食品接触表面 人员手部、手套、传送带、食品设备、器具、操作台等表面 机上厨房、餐车、烤箱、客舱乘务员手部 涂抹采样或接触采样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必要时致病菌 1*。验证消毒效果应在消毒前后进行。2*。 本本附录中表A.4 环境微生物限值 环境空气 清洁作业区 撞击法或自然沉降法 菌落总数 过程产品微生物监控 原料、半成品、成品 机上食品 随机采样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必要时致病菌 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增加频率* 本附录中表A.3 成品微生物监控 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 随机采样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必要时致病菌 每月至少对每类配餐进行一次检测,必要时增加频率 本附录表 表A.1航空食品微生物监控点、监控指标与频率 监控项目 监控点 监控指标 监控频率 评价标准 航空配餐企业 飞机 环境的微生物监控 食品接触表面 人员手部、手套、食品加工设施、工器具、操作台等表面 机上厨房、餐车、烤箱、乘务员手部 大肠杆菌、霉菌,必要时致病菌 1)航空配餐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增加频率*。验证消毒效果应在消毒前后进行。 2)飞机每年至少二次,必要时增加频率*。 本附录表A.2 要求 环境空气 清洁作业区 不适用 菌落总数 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原料、半成品 机上食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必要时致病菌 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增加频率* 本附录表A.2要求 成品微生物监控 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必要时致病菌 每月至少对每类配餐进行一次检测,必要时增加频率 本附录表A.2和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表A.2 航空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监控准则 检验测试对象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大肠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 其他致病菌 冷食食品及其成分a <105CFU/g <104CFU/g <10CFU/g <102CFU/g 不得检出/25g 相关国家标准 热食食品及其成分a <105CFU/g <104CFU/g <10 CFU/g <102CFU/g 不得检出/25g 发酵食品 不适用 不适用 <10 CFU/g <102CFU/g 不得检出/25g 生食水果与蔬菜 不适用 不适用 <10 CFU/g <102CFU/g 不得检出/25g 食用冰和饮用水 不适用 0/100 ml 0/100 ml 不得检出 物体表面 (食品直接接触面) MPN法<3CFU/100 cm2 纸片法0/50cm2 霉菌<1 CFU/cm2;不得检出致病菌 人员手部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空气菌落总数(清洁作业区) ≤30CFU/皿 采购的原材料与即食食品 应满足国家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上述相应标准值。保质期较长的冷藏即食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含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a菌落总数检测:三明治、色拉、寿司、面包卷、含生鱼、奶酪等即食食品不适于此项检测 表A.3 过程产品风险评价标准及纠偏措施 检测指标 微生物检测结果(CFU/g)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危险 菌落总数a 104 105 ≥105 不适用 大肠菌群 100 1000 ≥1000 不适用 大肠杆菌 3且埃希菌阴性 10且埃希菌阴性 ≥10且埃希菌阴性 不适用 致病菌 未检出 不适用 检出,但小于限值标准b ≥限值b 评价 过程卫生状况满意。 提示食品工艺流程有几率存在缺陷。 食品加工环境卫生差或食品加工(温度和时间控制)有一定的问题。 存在导致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风险 纠偏措施 采样复查,进行趋势变化分析,当加工场所、半成品及成品的微生物学检测结果持续处于临界值,应对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做出详细的调查,查出原因,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 立即对食品链各环节做出详细的调查分析,查找污染源及原因,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 1)不再使用,通知航班,召回食品; 2)立即组织对食品加工环节做出详细的调查,找到原因并采取纠偏措施。 a菌落总数检测:果蔬制品(包括蔬菜沙拉)、发酵食品(包括三明治或面包卷)不适于此项检测;面包糕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b限值: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致病菌含量限值或本附录表A.2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其他致病菌限值。 B.1冷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每2h对食品温度进行监测食品温度 食品表面温度≤10℃ 食品表面温度≥15℃,且延误超过4h 重新更换食品 食品食品已装机 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食品表面温度≤10℃ 食品表面温度10℃且延误超过4h 航班延航班延误通知 无需采取一定的措施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重新更换食品 无需采取一定的措施 加干冰或采取其他措施 B.2热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对食品温度进行监测 食品温度≥60℃ 延误超过4h 重新更换食品 食品已装机 保持食品温度 ≥60℃ 延误超过4h 航班延误通知 继续装机a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评估食品安全质量,并采取对应措施 无需采取一定的措施b 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食品温度≥60℃ 谢 谢 大 家! 请批评指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解读 食品安全事故 1.1988.上海甲肝流行30万市民染上肝炎 2. 2000年6月日本雪印牌牛奶14500腹泻呕吐 180人住院,全国21家分厂停业整顿。 3.2001年1月 浙江杭州60多人医院就症,心慌,心跳加快手颤头晕头痛食用瘦肉精。 4.浙江食用饼干食物中毒,液体石蜡配置饼干喷涂专用液。 5.2009年美国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 影响到饼干冰激淋热狗125品种. 6.美国今年11州沙门氏菌污染寿司。 范围 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1、加工2、储存3、运输4及机上供餐服务5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1、运输2及机上供餐服务3。 术语(一) GB14881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5 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来进行隔离。 2.6 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术语(二) 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PH4.6 或以下 抑制致病菌 生长和产生毒素 (酸性食品和低酸食品分界线) 水分活度(Aw)大于0.85 金葡菌产生毒素(冷藏或其他措施控制) 小于0.6长货架 饼干等 。0.6-0.85中等水分(不需冷藏) (面包0.95 干燥,PH,控制,霉菌比病原体 更易生长)酱油 0.8 糖盐结合水分 术语(三) 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1冷食加工及分装、 2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3热食分装装配、4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3冷链冷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无需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 2.14冷链热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需经再加热处理的冷链食品。 术语(四) 2.15 热链食品 采用热链工艺生产的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食用前需保持在60℃以上。 2.16 航空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期 航空食品加工、配送、储存的时限要求。航空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期包括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第二质量控制期和外购食品保质期。 术语(五) . 2.17 第一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加工到航班飞机预计起飞时间的时间限制。 2.18 第二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成品冷库出库到旅客食用的时间限制。 基本要求 3.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风险控制,确保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保障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身体健康。 3.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满足GB14881各项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3航空食品安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4航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5航空食品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有关法律法规。 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一) 4.1选址 航空配餐生产场所宜设置在机场区域内或附近,且不得受粉尘、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GB 3.2.6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2建筑规划设计与布局 食品生产区应设置专用的1初加工、2冷加工、3热加工、 4分装、5装配、6储存及7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应分隔。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二) 航空食品生产车间的设计与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操作需要,按原料验收→储存→初加工→冷、热加工→分装→装配→成品储存→配送装机的生产流程合理科学布局,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食品原料入口及通道、餐食配送通道及出口、垃圾通道及出口、飞机餐食/餐具回收入口及通道、人员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应根据航空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必须与其它作业区分隔。检验室应与生产作业区分隔。 卫生设施 一般要求 航空食品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1供水设施、2排水设施、3清洁消毒设施、4个人卫生设施、5通风和温控设施、6废弃物存放设施、7虫害控制设施,并符合GB14881有关法律法规。 通风和温控设施: 加工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及时换气和排除水蒸气。空气流动方向应从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流动。冷食制作、烘焙食品冷加工、食品分装、装配车间及冷藏、冻藏库应有温控和温度监测设施。通风口应安装滤网或其他保护性网罩,并便于装卸和清洗。 照明设施: 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能低于220 lx;质量检验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能低于540 lx;其他区域照度不低于110 lx。保护措施安全型照明设施 生产设施与设备(一) 4航空食品运输工具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配置专用的航空食品运输工具。冷链、热链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具备温度控制设施和温度监测装置,并能确保食品存放厢/箱体内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第二质量控制期小于6h的航空食品的运输工具可不具备温控设施,但需采取比较有效温度控制措施并配备温度监测装置,确保食品储运温度在21℃以下或60℃以上。 运输工具的厢/箱体应密闭,并采用并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渗漏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5。速冷和冷库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食品速冷设施,其冷却功能应满足食品安全冷却速率要求。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具有温度控制和温度监测功能的成品冷库,冷库制冷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能满足航空食品冷藏或冻藏的质量发展要求。 生产设施与设备 (二) 飞机餐车(箱)及储存设施 4.5.5.1航空运输承运人应配备专用的飞机餐车(箱),用于储存、配发餐食。餐车(箱)配备数量应与航班运行需求相适应,确保使用后能及时卸换和清洗消毒。餐车(箱)结构、材料及性能指标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4.5.5.2供应冷链食品的飞机宜配置食品冷藏设备或设施,确保储存时间大于6h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小于10℃。 4.5.5.3供应热食的飞机应配置食品加热、保温设备或设施,加热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冷链热食在2h之内加热至中心温度74℃以上;保温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维持在60℃以上。 采购与验收 6.1采购 采购的成品和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管理。 a)准入管理:应对拟定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合法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食品企业体系认证等进行审核,并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的全部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情况做现场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准入。 b)持续管理:建立供应商的名录和产品溯源机制,对供应产品的进货检验、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审核与评估管理,并定期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的全部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做现场审核。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 6.2验收应制定采购产品的验收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产品做验收。 a)文件查验:按供货批次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温度查验:验收潜在风险食品时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仔细的检测, 验收标准 食品类型 合格标准 拒收标准 冷藏食品 ≤8℃(食品表面温度) >8℃(食品表面温度) 冷冻食品 冷冻固态,无解冻迹象。 有解冻迹象 采购与验收 c)感官性状、外包装及标识查验:对食品感官性状、外包装完整性及标识(产品的名字、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厂家及产地等)进行查验,对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食品包装破损、渗漏、产气膨胀、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项的产品应当拒收。 d)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的查验: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应满足运输食品储运条件要求,并清洁卫生。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类包装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e)检验:对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及原辅料,应依据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做检验。必要时,对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也应进行检测验证。 5.2.2应如实记录采购产品的名字、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进货日期、有效期及验收结果等内容。 采购与验收 5.3.2储存产品应离地、离墙至少10cm,且不得堆积、挤压。 5.3.3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专人管理,采用适宜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储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记录。 5.3.4化学物品(如: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化学物品的核销制度。在生产区域临时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等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化学物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 5.3.5应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与性质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严控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冷藏、冻藏库(柜、箱)应由专人定时进行温度监测、记录和管理。 5.3.6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量不宜过多,严格遵循“先进先出或先产先出”的库存周转原则,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在保质期(有效期)内使用。 生产加工 6.1.2不得选用下列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及原料(不仅限于): 6.1餐谱设计 a)当地政府公布召回或预警的食品及原料,或者正处于调查之中的涉嫌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及原料。 b)含有经加工仍无法消除动物或植物毒素的食品及原料。 c)在航空环境下食用,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及原料。 6.1.3 机组人员餐食不得含酒或酒精饮料。 6.1.4特殊餐食应按照每个客户特殊需求设计,严格规避客户禁忌的食物成分和用量。同时控制选用可能对特殊体质乘客造成危害的致敏食物成分。 生食的蔬菜应在专用操作间进行清理洗涤,必要时做消毒,并及时冷藏。水果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清洗、消毒和冷藏。 生产加工 6.2解冻 a)低温解冻法:解冻温度宜控制在 5℃以下,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料可在≤10℃温度下进行解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允许超出8℃。 b)流动水解冻法:流动水温应低于21℃。即食食品应密封解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允许超出8℃;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材料,流动水解冻时间不得超4h,需超时解冻的,可移至冷藏库中完成后续解冻。 6.2.2食品自解冻开始,应在72h内加工使用。采用5℃以下解冻方法的,在72h内未完全解冻的可继续解冻,完全解冻后及时加工使用。 6.2.3应准确记录食品解冻过程的关键信息,内容有:1)食品种类;2)解冻初始时间;3)解冻介质(流动水和室温)的温度;4)解冻结束时间及食品表面温度。 食品热加工最低温度限值 应采用可靠的热加工工艺对食品进行熟化杀菌处理,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下表规定的最低温度限值,并保持至少15 s。每批次食品应采用探针温度计对食品中心温度做测量。加工工艺能保证食品中心温度符合最低温度限值的,可不进行温度测量 食品类型 温度限值(若非指定,均为中心温度) 生鲜肉、禽、鱼虾类及其制品 74℃ 含生鲜肉、禽、鱼虾类为辅料的面食 74℃ 生鲜肉末或含生鲜肉末的食品 74℃ 生鲜乳制品或含生鲜乳制品的食品 72℃ 生鲜禽蛋或含有生鲜禽蛋的食品 70℃ 贝类、有坚硬外壳的食品 63℃ 烤扒类或鱼虾片(不需再加热) 食品表面温度63℃,且食品表面颜色应有改变 烤扒类或鱼片(需再加热) 食品表面有颜色改变 速冷/速冻处理 6.6.1冷链食品热加工后,应进行速冷处理,冷却速率应满足下述要求之一: a)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10℃以下所需时间不得超4h; b)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5℃以下所需时间不得超6h,且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21℃所需时间不得超2h。 6.6.2经速冷处理的食品应立即进行冷藏或冻藏,并做好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6.6.3需冻藏的食品,冻结时应以最快的速度通过食品的最大冰晶区(大部分食品是-1℃~-5℃),食品冻结终了的中心温度应低于-18℃。 6.6.4食品速冷处理开始和结束时,应对食品中心温度做测量,并做记录,记录内容有:a)日期;b)食品名称;c)速冷处理初始时间及温度;d)速冷处理结束时间及温度。 分装、装配与冷食制作 6.7.1食品分装、装配、冷食制作应在清洁的专间进行,冷链食品应按以下要求控制环境和温度与操作时间: a)操作间环境和温度≤5℃时,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b)操作间环境和温度处于5℃-15℃(含)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90min; c)操作间环境和温度处于15℃-21℃(含)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45min; d)操作间环境和温度>21℃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45min,且食品表面温度≤15℃。 6.7.2冷链食品分装、装配、冷食制作的步骤中,应定时(至少1次/6h)监测操作间的环境和温度,并准确记录,内容有:1) 日期;2)食品名称;3)操作初始时间及结束时间;4)操作间环境和温度;5)纠偏措施(如有);6)操作前、后食品表面温度(操作间环境温度大于21℃时)。 , 成品储存 6.8.1.1冷链食品分装装配完毕后,应迅速冷藏或冻藏,并在装机前提前存入成品冷库进行预冷,确保食品温度≤5℃。 6.8.1.2成品冷库的温度监控和食品周转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每隔4h对成品冷库温度进行监控,当检验测试发现成品冷库温度超过5℃时,应对储存食品的温度进行仔细的检测,食品表面温度超过8℃的,应对食品安全质量进行评价,并采取纠偏措施。冷链食品在成品冷库中储存时间不得超24h。 6.8.1.3热链食品加工完毕后,应置于保温或加热设施中保存,食品中心温度不能低于60℃。 质量控制期 6.8.4.1航空配餐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食品性质及包装储存技术等因素,制定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原则上,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为: 冷链冷食:从冷加工开始/解冻结束至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时限为≤48小时; 冷链热食:从热加工完毕至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时限为≤72小时; 热链热食:从热加工完毕至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时限为≤4小时。 标签 7.1航空配餐属于非预包装食品,应按下述要求提供对应食品信息或标识 a)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向航空运输承运人交付航空配餐时,应向每个航班提供一份食品安全信息,载明以下内容: 供餐航班号; 食品出成品库时间; 冷链食品出库时表面温度; 配送的储运温度; 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b)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在每套航空配餐的外包装上标识“仅供本次航班食用”(机上再次分装的配餐除外),或采用其他方式告知航空运输承运人并由航空运输承运人告知旅客“该批餐食仅供本次航班食用”。 c) 每套特殊餐食外包装上应准确标明餐食的中英文名称及国际通用特殊餐代码。 d) 正驾驶员和副驾驶员餐食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明确区分。 。 6.8.4.2除采取了特殊包装储存技术外,航空配餐出成品库后,应根据食品性质及储存条件,按下列要求严控航空配餐第二质量控制期: a) 冷链食品进行全程冷链运输储存,储运温度5℃,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24h。 b)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5℃-10℃(含),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12h。 c)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10℃-21℃(含),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6h。 d)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21℃,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4h。 e)热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10℃-60℃,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4h。 配送与装机 8.1航空食品装运平台和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确保清洁卫生。 8.2冷链食品在配送和装机过程中,食品储运环境和温度应≤5℃,或遵循6.8.4.2规定。 8.3热链食品在配送与装机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不能低于60℃,或遵循6.8.4.2规定。 食品装机验收 航空食品装机交接时,客舱乘务员应查验食品安全信息,验收合格后方可装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客舱乘务员应予以拒收: a)内容信息缺项; b)出成品库时,冷链食品温度5℃; c)食品出库时间距旅客预计食用时间超过第二质量控制期限; d)食品感官性状异常; e)外购即食食品存在包装破损、泄漏、产气膨胀、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项。 机上食品储存 9.2.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机舱标准装机图装配食品。客舱乘务员应在起飞前确认餐车、厨房内设施及物品处于安全状态。 9.2.2冷链食品宜冷藏储存,食品表面温度应低于10℃,或遵循6.8.4.2规定。 9.2.3热链食品应在烤箱中或保温箱中保存,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60℃,或遵循6.8.4.2规定。 9.2.4应尽量缩短机上潜在风险食品的储存时间,并根据食品运输\装机的时间及其储存温度等真实的情况,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为旅客供餐。 9.2.5机上食品再加热 冷链热食应经过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餐食的中心温度应在2h内达到7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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