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下载: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5 12:27:00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设立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总局修订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专门章节,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为贯彻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定,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目录》,将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并对纳入《目录》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以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附加条件的,该项目所有体育赛事活动均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一定要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有附加条件的,符合该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也一定要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条件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有必要进行行政许可。

  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核检查,并承担对应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高危险性体育赛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从提高赛事活动规范性、专业性、安全性方面出发,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办法》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提交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由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国家对于《目录》中赛事活动涉及的部分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尚无相应或健全的职业标准。为此,涉及这些赛事活动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以下简称《许可条件》)明确应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关于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资质规定为标准。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逐渐完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壮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应当建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质公示制度,将符合《许可条件》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尚难提供具体参赛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作出参赛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符合相应资格或资质要求的承诺,并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置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许可条件》明确提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置场地、器材和设施,并形成说明性材料。说明性材料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明确不符合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场地、器材和设施标准和要求。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于海拔、天气、地形等自然环境复杂,对于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特点和《许可条件》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按照《办法》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申请时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体育法》以及《办法》均明确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这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必经程序。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

  《体育法》明确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省、地市、区县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法》规定,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对于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积极争取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工作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加强与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体育法》以及《办法》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涉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依法依规实施许可,避免因许可行为不当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和新制定的《目录》已经正式发布。体育总局将把贯彻落实《体育法》及其配套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项学习,加深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基层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尤其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明晰相关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机构设立、人员充实、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支持。

  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联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

  (1)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过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赛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1)参赛运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各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参赛前提交当年身体检查健康证明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2)赛事安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赛事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

  (3)裁判员: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培训并持有其颁发的相关裁判证书。

  (2)安全预案:准备赛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及行动方案、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行动顺序,明确各个救援行动的时间节点及救援上限,并在必要的时候交由赛事活动医护人员进一步处理。

  (3)急救预案:由医疗团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救援程序,清晰列出进行紧急救援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限制、紧急联系人及通知医疗机构的程序。

  (1)飞行人员: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执照,执照等级符合竞赛规程要求;具有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2)适航标准:中国籍气球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件;外国籍气球取得中国民航局认可的现行有效的特许飞行证件;气球保持持续适航状态。

  (3)飞行条件:根据各型号气球《飞行手册》规定,满足飞行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气象、技术标准(如:风向、风速,能见度,场地长、宽、无障碍物)等要求。飞行活动不允许超出该型号飞行包线。

  ①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自由飞:能见度≥3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系留飞:能见度≥1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活动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②场地条件:单个体气球飞行场地不小于自身长、宽度的两倍以上;多个体气球活动场地条件以此类推。

  (6)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营范围满足赛事活动要求,具备与所举办赛事活动相符的策划、技术和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能力。

  (2)场地:跑道长度符合以下要求——轻型飞机跑道长度不小于600米,滑翔机跑道长度不小于800米,特技飞机跑道长度不小于800米,直升机跑道长度不限,但应符合该机型《飞行手册》相关起降场地要求。各机型跑道周围有隔离措施,确保飞机起降场地得到严格管控。

  (3)器材:参与竞赛的航空器具备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或等效适航文件)和电台执照。

  ②飞行人员接受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竞赛培训,持有驾驶航空器所必须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或其他等效文件)。

  (5)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能见度≥5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起飞正侧风≤7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2)场地:飞机起降跑道长度不小于400米。各机型跑道周围有隔离措施,确保飞机起降场地得到严格管控。

  (3)器材:参与竞赛的自转旋翼机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或等效适航文件)和电台执照;参与竞赛的动力悬挂滑翔机具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动力悬挂滑翔机单机备案登记证。

  ②飞行人员接受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竞赛培训,持有驾驶航空器所必须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或其他等效文件)。

  (5)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能见度≥5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起飞正侧风≤6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地面风速不大于6-9米/秒,云高600米-3000米,水平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地面风速、云高、水平能见度根据竞赛项目规则确定具体标准),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降落区选择开阔平坦、周边无高大障碍物的区域,其中主降落场是一个半径20米的圆型区域,为竞赛、裁判员的专属区域,并放置跳伞专业设备。同时根据比赛项目需要设置其他降落区域,标准不小于30米×100米的长型降落区。(降落区由于受风向变换影响较大,具体情况以专业人员实地考察为准)。

  降落区划分叠伞区、准备区、休息区、检录区。降落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跳伞比赛使用飞机可以空中开门或卸掉舱门,竞赛飞机在执行跳伞飞行时机速不大于200千米/小时,机舱内有适合运动员抓握的把手,飞机最少搭乘5名跳伞员。

  (5)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跳伞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起飞场地面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20米,起飞场坡度不大于40度,周边净空开阔无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降落区域选择开阔平坦、周边无高大障碍物的区域,长度不小于5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周边无建筑物等引起气流变化的凸起物。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地面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紊乱气流等危险天气。

  ①起飞、降落场地(可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150米×100米,周边平坦、整洁、开阔,500米范围内净空良好,无电线、固定建筑物、居民区等影响起、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危险品存储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动力伞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地面风速不大于8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紊乱气流等危险天气。

  山地起飞方式:场地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20米,起飞场坡度不大于40度,周边净空开阔无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设备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牵引起飞方式: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150米,宽度不小于100米;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起飞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场地平坦开阔,无影响着陆的障碍物,周边净空良好,主降落方向不少于100米,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悬挂滑翔翼赛事活动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地面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起飞场地面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场地周边无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降落场长度不小于5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周边无电线、建筑物、高大树木等障碍物。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标准按照牵引伞赛事活动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1.山地越野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②有夜间赛程安排;③距离超过42.195千米。)

  (1)器材:为运动员配备符合中国登山协会认可标准的卫星;夜间比赛路线为路标指引的,设置带有反光或发光功能的路标。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至少有2名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活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

  (3)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越野跑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5)救援:赛事活动配备相应规模的救援队,救援队有独立法人资质。救援人员持有红十字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认可的急救证书,并经过中国登山协会或同等级别山地救援培训合格。

  2.山地多项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②有夜间赛程安排;③需要使用绳索装备、上升/下降器械等专业技术装备;④距离超过42.195千米。)

  (1)器材:为运动员配备符合中国登山协会认可标准的卫星;夜间比赛路线为路标指引的,设置带有反光或发光功能的路标;专业技术装备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至少有2名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活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

  (3)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多项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5)救援:赛事活动配备相应规模的救援队,救援队有独立法人资质。救援人员持有红十字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认可的急救证书,并经过中国登山协会或同等级别山地救援培训合格。

  3.户外拓展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使用专业技术装备;②设置有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项目。)

  (1)场地:场地设施及技术装备能够保障赛事活动安全的进行,符合《GB19079.19-2010-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9部分:拓展场所》相关要求。上述场地设施及技术装备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装备、器材:专业技术装备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证标准,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多项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1)场地:人工冰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GB19079.2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9部分:攀冰场所》相关要求,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关于人工冰壁的适用标准。上述场地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器材: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5)运动员:身体健康,持县级以上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证明,无心脑血管类、传染类等运动禁忌类疾病。

  (6)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1)场地:岩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GB19079.4-201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4部分:攀岩场所》相关要求,符合国际攀岩联合会关于岩壁的适用标准(EN12572-1、EN12572-2)。上述场地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支点造型:符合国际适用标准EN12572-3、国际攀岩联合会(IFSC)认可速度支点标准或符合中国登山协会的《NG21支点库》相关规定。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员和定线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认可的裁判员和定线)运动员:持县级以上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证明,无心脑血管类、传染类等运动禁忌类疾病。

  (6)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长和定线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认可的裁判员和定线)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1.场地:在覆雪的山地环境中进行,场地为人工设计且符合国际滑雪登山联合会的有关标准。

  2.器材:参赛人员器材符合国际滑雪登山联合会《滑雪登山竞赛规则》要求,赛事活动的计时系统得到中国登山协会的认可。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赛事活动组织者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组织工作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培训证书。

  5.具备赛事活动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经费、场地、器材以及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熔断机制等措施。

  1.越野拉力赛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摩托车组参加;②赛段包含50千米以上的沙地、沙漠地形;③赛段平均海拔高于3000米;④温度高于40摄氏度或低于零下15摄氏度;⑤昼夜温差大于等于20摄氏度。)

  (1)赛事活动组织符合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布的《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2)《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中的特殊赛段,能够覆盖无线电通讯系统,报名参赛车辆配备卫星导航系统,赛事活动组织者配备卫星监控系统。

  (3)《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中的特殊赛段,能够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医疗救援车辆、救援直升机、救援人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营业范围;缴纳5人以上社保,具有组织公路摩托车赛事活动相关经验,且无《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中的重大事故记录。

  根据《中汽摩联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岗位主管和裁判持有相应岗位的裁判员证书。

  竞赛车辆、医疗保障符合《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参赛指引》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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