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下载:新规!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职责新变化!公安部发布2020版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91)
发布时间:2024-02-28 01:59:19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派出所就像综合门诊,什么案都要接、都要办,有些地方派出所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大宗毒品、食品药品案等,导致派出所博而不精,一直处在高压状态,这次公安部的通知明确了同类案件的管辖,要求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当然很多地方部分职能大队的确也因为警力配置关系等历史现实因素,这份最新通知也贴合了实际,但同时也要求明确本地管辖分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己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希望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真实的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一)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别的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

  (四)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一)明确本地管辖分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己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办案协作配合。要正确地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配合请求,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

  (三)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方面出发,予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3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案(第297条)

  71.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

  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1.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2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原标题:《新规!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职责新变化!公安部发布2020版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