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9)
发布时间:2024-01-27 16:58:23 来源:欧宝链接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并且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做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做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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